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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朋財稅系列小課堂(13)

    時間:2020-10-29 來源:長沙裕朋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閱讀:

    1、購買農產品直接出售,是否可以按照9%稅率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

    我司為農產品銷售企業(yè),有些是生產的農產品用于銷售,有些是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企業(yè)那里購入農產品后直接出售,請問如果我司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那里取得了1%征收率的農產品專用發(fā)票,還可以按照9%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根據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后變更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后變更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guī)定,購進農產品,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因此,貴司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買的農產品用于一般計稅方式銷售的,購入時可以按照9%稅率抵扣進項稅額;且購進農產品進行深加工為適用13%的產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特別提醒:如果企業(yè)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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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改為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改為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注:改為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總分公司所得稅匯算分攤如何處理?(企業(yè)所得稅)

    (1)分公司于2020年新設立,2020年企業(yè)所得稅是否需要分攤?

    (2)總公司有部分產品屬免所得稅產品,總分公司2021年所得稅分攤時,依上年銷額占比分攤。該銷額總公司是指全部銷額,還是剔除免稅后的應稅銷額?

    答:(1)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guī)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如果是同一地區(qū)的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那么匯總到總公司繳納即可,不存在分攤的方式。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yè)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所以,總公司免企業(yè)所得稅的銷售額不參與稅款的分攤。

    ————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fā)、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yè)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yè)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yè)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購買理財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印花稅)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若需要繳納,應該按哪個稅率去繳納?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應稅憑證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薄、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綜上,我國實行印花稅列舉貼花,購買理財產品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購買二手車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車船稅)

    我司從別處個人手里購買一輛二手車,車主說已經繳納了當年的車船稅,請問我司還需要在取得二手車時還需要再次繳納車船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由于,貴司在取得二手車的當年,原車主已經繳納了車船稅。因此,貴司當年不需要再次繳納印花稅。

    5、酒會上贈送禮物給客戶及員工,涉及的稅費問題?(綜合)

    (1)我司會定期舉辦酒會,邀請我們的重點客戶和潛在客戶參加,同時購買一批禮物,裝在打印了公司logo及廣告語等的禮品包裝盒內送給參加的客人,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做廣宣費?是否需要視同銷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我們一般會在酒會前購買少量小禮物,在酒會上隨機抽獎送給參加的客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進項稅抵扣?

    答:(1)根據描述,上述參加酒會的是貴司的客戶,非雇員,且禮品包裝盒上有印公司logo及廣告語等,故通常是可以作為廣宣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是直接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贈送給個人的部分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根據描述,酒會上,貴司隨機抽獎贈送參加的客戶小禮物,由于非雇員,故需要視同銷售,采購禮品的進項可以做抵扣;且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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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

    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

    6、贈送服務的收入確認問題?(綜合)

    甲公司和客戶簽訂服務合同,內容規(guī)定支付服務費12萬。服務期限為12個月,同時贈送3個月服務。那么贈送的3個月服務需要確認收入嗎?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如果是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則應該按照折扣后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如果沒有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建議貴司按照折扣的方式開具發(fā)票;如果沒有開具折扣發(fā)票,應將收入分攤至贈送的月份,贈送月份按照分攤的金額確認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但是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銷售服務并贈送服務時,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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